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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政府出台关于保障房建设及实施新政

      近日,长春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出台,2011年至2012年,全市建设保障性住房3万套。
      其中,廉租住房共计1.5万套(政府完全产权廉租住房7600套;统建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600套,配建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6800套);公共租赁住房1.5万套。计划到2012年末,使城镇低保无房家庭基本实现住房保障,逐步让城镇中等偏下收入群体享受到保障房政策。《意见》对廉租住房建筑面积做出规定,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一般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适当建设部分80平方米以内的三居室成套住宅,房源比例不超过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数量的15%。
      另外,要集中新建廉租住房,以各区为实施主体按计划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用于解决辖区内低保无房家庭住房困难。同时,要全面实施配建廉租住房,在建筑容积率1.0以上且住宅类建筑面积达到规划总建筑面积60%以上的普通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按照总规划建筑面积4%比例配套建设按份共有产权廉租住房,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鼓励产业园区和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用于解决本单位就业人员住房困难。企事业单位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享受国家和省的补助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免,经营性收费减半的优惠政策。《意见》规定,市、区财政要将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和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及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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